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守底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管理,经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同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定于10月18日举办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检查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政策 文件知识全国统一考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对象经CCAA注册的,CCC认证实习、正式、高级级别检查员。
(二)考试依据
CCC认证检查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知识考试范围详见附件。
(三)考试模式
采用线下、集中计算机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各考点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系统。
(四)考点城市
全国共设立考点城市39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济南、青岛、太原、呼和浩特、西安、银川、兰州、西宁、乌鲁木齐、克拉玛依、成都、南宁、昆明、拉萨、贵阳、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南京、常州、苏州、 合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海口。
(五)考试时间安排
2026年10月18日 11:15-12:45,共90分钟。
(六)考试结果发布
CCAA在考试结束后 将考试合格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对本次考试缺考的和考试不合格的检查员,其注册证书将被标注“注册异常”,认证机构应审慎使用。后续参加补考通过后恢复注册资格。
二、报名安排
考试报名由考生个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考,报名网站网址:https://kaoshi.ccaa.org.cn/。考生报名前请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报名操作手册。
正式报名自2026年9月28日12:00时起面向考生正式开通,10月8日12:00截止,截止后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 本期考试报名时,考生需上传个人电子照片,照片要求为:源文件为标准证件数字照片,JPG或JPEG格式,红色、白色或蓝色背景,源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因考生上传照片质量低劣,导致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026年10月12日-18日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
三、注意事项
(一)各机构应及时通知本机构CCC认证检查员按照本通知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并督促本机构CCC认证检查员按照考试范围内容认真准备。
(二)参加考试的场所具体位置及相关要求,以准考证显示信息为准。
(三)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护照;港、澳地区考生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考生可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完成报名,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四)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官网、统考报名网站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微信公众号,是考试信息发布的官方渠道,请考生关注以上渠道,以免错过重要考试信息。
(五)认证人员考试或注册平台均应本人进行操作,并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不随意告诉他人。以防发生账户信息被窃或被不当利用,对认证人员的个人信用造成损失。
(六)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规定。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将依据《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认协评〔2024〕28号)进行处理。
四、联系方式
考务服务:0531-81217118,81217119,81217120,81217121;
邮箱:ccaa@oumasoft.com。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知识考试范围
2.考场纪律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6年9月28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知应会”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知识考试范围
一、考试题型及分值
二、考核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版)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
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5号)
5.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3号)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7.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8.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
10.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11.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2.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13.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4.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5.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 检查通用要求
16.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
17.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
18.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2012第4号)
19.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4〕84号)
20.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和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认证〔2015〕78号)
21.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并精简变更程序的通知(国认监〔2021〕2号)
22.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采信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监函〔2023〕1号)
23.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4.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验室检测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告(2023年第26号)
25.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认秘函〔2023〕52号)
26.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服务工作规范指南》的通知(认秘函〔2026〕34号)
27.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行为规范》的通知(认秘函〔2026〕47号)
28.国家认监委关于充电宝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试点改革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7号)
附件2
考场纪律
为了规范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和考试监考人员权益,制定本规定。参加认证人员注册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一、考生应重道德、讲诚信,互相尊重。
二、考生应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等规定证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按规定向监考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按准考证中座位号入座,并将规定证件放在指定位置以便核验。
四、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40分钟后,考生在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因故迟到考生须在开考30分钟内完成入场和 登录考试系统。
六、考生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七、考生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八、考生不得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对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
九、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 告。
十、考生应当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十一、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擅自修改考试机IP地址,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十二、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十三、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非因考生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十四、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考生应当待监考人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五、考生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