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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
2024-11-193

2024年第23号

为进一步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优化检测认证资源配置,国家认监委决定开展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和需求

按照公正公开、择优使用的原则,拟指定汽车、摩托车、燃气燃烧器具、防爆电气等产品领域认证机构2家次,实验室21家次。(指定需求详见附件)

二、指定条件

申请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中明确的有关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有接受指定意愿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24年11月29日17:00前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网址:http://cccxzsp.cnca.cn/aasp)。

(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联系电话:010-82262779、010-82262699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国家认监委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需求表

一、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1.1

CNCA-C11-02:摩托车

1

1.2

CNCA-C24-01:燃气燃烧器具

CNCA-C24-02:燃气燃烧器具安全附件

1


二、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指定业务范围

拟指定数量(家)

2.1

CNCA-C11-01:汽车

3

2.2

CNCA-C11-02:摩托车

2

2.3

CNCA-C11-16:电动自行车

2

2.4

CNCA-C12-01:机动车辆轮胎

2

2.5

CNCA-C13-01:安全玻璃中的下列产品--建筑安全玻璃

2

2.6

CNCA-C22-02:玩具

2

2.7

CNCA-C22-01:童车类产品

2

2.8

CNCA-C09-01: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的下列产品

--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3

2.9

CNCA-C23-01:防爆电气

3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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